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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艺师维权失败引发的种种疑问大叶芥菜

2022-06-28 09:04:30  龙蛙农业网

花艺师维权失败,引发的种种疑问

9月6日消息:据法制日报消息,一客户因对花束拍照并发朋友圈分享,而被花艺师以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。近日,法院审理结束,花艺师汪华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。

从审判角度来说,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: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,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;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,廖珍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华玉的著作权。但花艺师维权失败,问题就远不止这两点了。

本案对花艺师的影响

一、如何证明自己的作品具有独创性?

虽然在本次案件中,花艺师汪玉华未赢得胜诉,但在审判过程中,汪玉华通过以下方式证明了其作品拥有独创性,获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保护,并最终得到法庭认可。

首先,一开始就明确要求廖珍珍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,若传播需经汪华玉授权或者注明花束由汪华玉;其次,汪华玉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、杂志采访页、网络报道截图、微博截图等,证明其为专业的花艺师,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。汪华玉主张其设计的花艺作品是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而设计,在色彩、搭配、植物线条等方面均体现了其独特特点。

二、原告失败,未能保护花艺师权益?

我们先来看看审判词——

“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,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,具有实用性,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”“上传到微信朋友圈,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,传播范围有限”“主观上没有恶意,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,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”“廖珍珍是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其购买的花束,仍属于行使展览权的范畴,也未侵犯原告汪华玉的著作权。”

其中“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,传播范围有限”“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”两点是否有讨论空间?如果被告廖珍珍的朋友圈有其他花艺师,“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”是否成立,“传播范围有限”造成的损失是否可忽略,“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”又是如何判定的?

三、是否侧面反映了花艺竞争压力大?

从法制日报发布的消息来看,廖珍珍与汪华玉是同学关系,却以一场侵犯著作权的官司相对;同时,在接到汪华玉警告时,廖珍珍已将涉案花束照片从朋友圈删除,并在微信交流时向其道歉。但这一切举动终究未能让汪华玉解气,最后因为赔偿始终没有谈拢而闹上法庭,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设计的合理使用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。

是否侧面反应了花艺师压力越来越大?在今年7月份举行的夏溪家庭展上,能看到不少花艺培训展位,每个学校都在尽力做广告,如花艺在线、东方自然风、沪花拾者等等,以至于不少花商、花友明确表示,不再想参与收费的花卉零售业交流会,花商刘建通(化名)表示,“我明年不打算参加了,现在外面的交流非常多,一个人的吸收能力是有限的。”甚至,在上海、苏州等地多小的规模也能开设培训班。

本案的社会市场影响

一、购花客户拥有的是什么权?

这个时代,朋友圈晒图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,而自己花钱购买的东西连嘚瑟的权力都没有?因此有了“这是商品还是花艺作品?”的困惑和争论。从审判结果来看,客户虽然没有传播权但有展览权,“廖珍珍发朋友圈的行为是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其购买的花束,仍属于行使展览权的范畴,并未侵犯汪华玉的著作权。”或者通俗一点地说,这与书籍流通的道理相似,书籍内容不能擅自印刷传播但能通过交谈、借阅而传递吧。

二、是否会造成花艺行业分层?

在本案中,廖珍珍认为其购买的产品与普通花束无异,虽然未能拿出相关证据。我想说的是,如果能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,是否应有花艺知识支撑?而在此前提下,不自制花艺作品而花钱去购买商品的意义是?我能想到的只有打探商业机密以及摽窃创意!但从本案来看,明显不是这种情况。那么,可能就是花艺师竞争压力太大或者该花艺师讹钱!毕竟前不久霉霉打官司才要1美元,而此索赔偿金额达10万元。

从包括廖珍珍在内的不少客户的反馈来看,除非出自大师之手或者享有盛誉的花艺作品,否则还不如自己随手拈来之作。如此影响之下,自制花艺作品是否将成家庭园艺中的一个趋势?而花艺师是否将面临洗牌,名家、品牌成为下一站主力?

三、大家还能不能愉快晒图了?

从新闻发布到事件发酵,笔者发现节奏貌似有些偏了,不少新闻网站、自媒体上出现了“晒图要小心”“微信有版权”等文字,这算是一种误导吧。本案法院认为,廖珍珍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,传播范围有限,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,并且主观上没有恶意,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,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。

图暂时还是可以晒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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